2008年9月18日 星期四

用鎗過當(上)

忘了是去年還是前年的9月18號的晚上,電視機裡的一則新聞吸引了正在看書的我的目光。轉頭一看,民視新聞主播敘述著一件關於警方追逐嫌犯時開了51槍擊斃嫌犯,卻發現嫌犯無攜帶槍械,而只是偷了床墊的新聞。面對這樣罕見的新聞,我轉頭看了個仔細。


新聞簡述如下:17日的台北市發生了一件警匪追逐戰,嫌犯在景美嗆扁遭攔檢,而拒絕員警盤查駕車逃逸,一路左轉右閃,警方連開數十槍,甚至打破了輪胎,但嫌犯還是靠輪框硬撐逃到萬華而被擊斃。總結起來,媒體認為警方用槍過度。

在這邊有幾點我感到不解,首先是事情的發生,在正常的情況下大家都知道被攔檢也不一定表示犯法,不一定會接受懲罰,所以一般人遭到攔檢時,多半會停下車接受盤查。但一個會抗拒臨檢的人勢必是有問題的,至少他感到心虛,而心虛的成分大多數是犯法,只是其犯行的大小與否,所以在自相權衡之下他選擇拒檢逃逸。

但如果當下換做我們是警察我們會怎麼料想?他是槍擊要犯?是毒梟?或持有軍火?或是其他可能重大的重行;我不認為會有人認為:那只是沒駕照,或是小偷,那不需要去追。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認為警察驅車去追很合理。

其次,警察在追人時一定會鳴笛警告,開槍前也會對空鳴槍,但嫌犯還是沒停下車來,反而在市區中橫衝直撞,這情況下我不覺得還會有人認為,那只是個犯行輕微的小偷,或是無關緊要的人;因為那犯不著那麼拼命。同理,會拼命逃逸的也是自己已經權衡過後的決定。所以這件案子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那都是警方正常會出現的反應跟盡他應有的職權。

新聞中也訪問了死者家屬。死者家屬說:死者曾經當過貨車司機,也開過計程車,過去前科累累,偷竊搶奪,衝撞員警都有,但他已經改過自新,日前還跟著姐姐一起參加倒扁。故她無法諒解警方,只是跑給警察追,為什麼要把他亂槍打死,並質疑警方執法過當。

在另一段新聞中引述:前一天姐弟倆還在倒扁現場,高喊阿扁下台,弟弟可能事後吸食強力膠,隔天早上衣服都沒換,還穿著倒扁的紅上衣,跑去偷床墊,有什麼滔天大罪,警方非得致人於死。又說:弟弟吸毒發作,就會想偷東西,當過送貨司機,也開過計程車,卻因為吸毒,偷搶前科,衝撞員警,樣樣都有,但只是追一個小賊,警方有必要開這麼多槍,把人打死?


針對這段我也認為不大對勁。家屬認為弟弟已改過自新,那為何還會去吸強力膠後再去偷竊,並拒檢逃逸?這是“改過自新”的行為嗎?還是他們認為跟“偷竊搶奪,衝撞員警”等累累前科相比,吸毒後偷竊並拒捕逃逸只是小兒科,是可以被允許的??

他們質疑警方是用槍過度、草菅人命,甚至用上“瘋狂”這樣的詞彙;但報導中也指出警方是先射破輪胎,而非不分青紅皂白的對著人猛開。

試問面對著一個被射破輪胎也要繼續逃逸的嫌犯,還會有人認為他只是偷偷東西、吸吸膠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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