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8日 星期四

用鎗過當(下)


而報導的記者也有些問題。如新聞稿所說,警方是“事後”才發現車上有偷竊的床墊才知道他只是個“小偷”;那請問在“事發”當時有人知道他僅僅是個“罪不致死”的小偷嗎?而當時的媒體又分清楚青紅皂白了嗎?依他在新聞稿上的措辭看來,我想沒有!既是沒有這是不是有些事後諸葛了?


眾所皆知,媒體應是公正客觀的敘述事實,而不是由自己妄加審判,但他的標題是寫著:未衝撞警員 警竟開51槍狂轟。


我想這個“竟”字已經直接宣判那執法的警員是有罪的了。而這樣的措詞公平嗎?客觀嗎?


該媒體也很細心的引用了“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員執勤時,若遇到「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警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有受危害之虞時」,可使用槍械,但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在此請留意它有加引號的部份,我想那他認為是重點的部份,所以我在此引用原文再,但竊認為該記者對法令文法不大熟悉。


因為條文中很明白說了是:「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


如果該記者對實況是如實報導的話,那當時就已經符合該項條件了。且後面的句子是用「“或”警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請留意“或”這個字,是指兩種狀況發生其中一種時;而不是獨指“同時” 發生。如為後者,就會出現“且”或“並”等相連字眼,但很明顯的不是。


故文法上:「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和「警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有受危害之虞時」兩句是各自獨立的句子,分別表示兩種不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只要上述兩種情況發生其中一種,就符合條文上所說的「可使用槍械」之規定。所以從這看來,我找不到任何員警違規的地方。


而該條文後面又記載著:但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看到這裡,就要回到我上面的問題了,請問:在面對著一個抗拒臨檢,又駕車逃逸,經射破三個輪胎還執意拒捕長達30分鐘,逃逸距離長達20餘公里,並在市區內連續違反交通規定並危及身邊行人和駕駛安全的未知嫌犯下,你會怎麼去定位車中的駕駛?而什麼樣的方式跟尺度才叫做 “合理用槍”??這就是該記者、死者家屬跟大家該去思考的問題。


家屬說警方濫用槍械,但以往的槍戰展開時,又是否有嫌犯家屬指控過自己的“家人”是“用槍過度”?他們“合理用槍”嗎?


前一陣子蕭博壬開槍打死一個警察時,他的姊姊沒有怪自己的弟弟「用鎗過當」,卻說是警察自己“白目”,白目就該用鎗打死嗎?這是「人」會說出的話嗎?


看他姊姊那個囂張的態度、惡形惡狀的模樣,實在是「知姐莫若弟」,我怎麼也不相信蕭博壬會是他阿嬤嘴裡的那個老實古意的孩子,那奶奶不知道是睜眼說瞎話還是真的老眼昏花了。


且媒體只訪問家屬,再加上自己看見的寫出一部刺激精采街頭喋血追逐戰,事後再以預定立場去編寫出一部“公正客觀”的新聞報導來指責警方用槍過當,漠視人權。但他們有訪問過警方嗎?有設身處地的去假設如果我當時就是那位員警,我該怎麼處理?或我會怎麼處理嗎?這樣的報導公平客觀嗎?


想拿職務獎金的語不驚人死不休,努力編寫出符合大眾口味的新聞,那是職業道德良知嗎?


家裡出人命的人命關天認為自己的家人吸膠、偷竊、拒捕、逃逸、漠視路人駕駛安全都是罪不致死的小事,所以要提告,但提告後就代表上述的一切罪行都可以被合理合法嗎?


但有沒有人想到那些員警們何嘗不是拿命來拼呢?假設今天跑的是毒梟,是持有重械的槍擊要犯,他們還是要硬著頭皮上。他們也是父母生的,賠上了命,誰來替他們提告索賠?


總歸兩個字:自私。


這是世上一切矛盾的開端,但不會是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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