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了一個有趣的論點,先引用如下 :
------------原PO的引文-------------
近親婚就是因為優生學的理由,硬生生的被明文禁止,從民法983條的立法理由來看,就知道民法對婚姻的立場跟作者主張的"社會控制論"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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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不能生的同性婚要通過,還可以生的近親婚卻還是被禁,我上輩子的認知真的被搞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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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上輩子業障重吧,現在業力引爆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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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限制就要本著社會控制的觀點一起限制;
要自由就要本著基本人權的觀點一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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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做不到的話,立專法已經是最不得已的作法了。畢竟從整個法體系來看,即便立專法還是無法合理說明為何婚姻在近親婚就是控制,在同性婚就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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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反正在愛面前,什麼邏輯什麼體系都是屁。愛都可以拿來發電了,還有什麼是做不到的呢?
----以---下---是---我---的---話---
撇開挺不挺、反不反的立場,單看文章本身,我是覺得挺有道理的。
不是誰的感受多,有這種感受的人多到一個足夠的數量,道理也說得通(我不妨礙誰之類的),就能夠獲得他想要的那種權益,就應該去影響法律的運作跟制定。
至少,他講到了一些我沒想過的面向。
這種東西是這樣的,如果完全跳出"社會控制"的基礎。只要相愛就可以結婚,那婚姻制度除了跨性別之外,也應該要跨血緣跟物種。
在此原則下,同性戀、異性戀、戀物癖(有人娶過一棵大樹)、近親戀(瓊瑤阿姨的男主角老是發現自己相愛的女主角是自己的妹妹)、人獸戀(外國也有跟寵物結婚的案例),也應該一體適用,全面開放才是。
(近親部分,台灣目前是五、六等以內的不能通婚。但實際上,近親通婚,只是表示產生畸型兒的機率很高,不表示一定會出現。
在中國古代很多人為了親上加親,常常是三四等親就結婚了,尤其是皇家皇族,取個堂妹表妹、外甥女,例如漢武帝取自己的表姊、漢惠帝娶自己的外甥女,清朝的皇帝更多都是這樣的。)
但問題是,我不妨礙別人,就表示一定可行嗎?
就如同之前舉過的例子一樣,如果有70%以上的未成年人,認為自己知道自己在幹嘛,也覺得自己的健康自己負責,所以起來要求抗爭,希望保護自己抽菸、喝酒、吸毒與結婚的權力(權益)。
那我們是否也應該直接讓他享有同樣的權力呢?
法律本來就不是用來照顧每個人的感受,是有目的的規範。
不然反托拉斯法,是否也是某種程度上侵害了自由市場經濟呢?(做生意靠的就是手段啊)
蔡康永曾經說過 : 婚姻是異性戀創造出來的工具。
從這裡看,如果相愛是重點,那何必非要劃入婚姻的框架?
如果重點是因為同性戀(或其它種搭配)會影響法律或醫療的權力,這就能針對問題來改善(畢竟在國外都可以指定遺產給寵物了),那又與婚姻何干?
雖然我還是覺得應該先解決同性戀伴侶在法律繼承上或醫療上受到損失,因為不應該因為性向不同,而剝奪了他們繼承跟醫療的權力,那是基本法律權力。(而且,同性戀也有工作也有繳稅,憑甚麼只因為性向而佔人家的便宜,又讓人家的權益受損?)
只是分享這種東西會不會被扣上"反同"的帽子......?
------------原PO的引文-------------
近親婚就是因為優生學的理由,硬生生的被明文禁止,從民法983條的立法理由來看,就知道民法對婚姻的立場跟作者主張的"社會控制論"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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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不能生的同性婚要通過,還可以生的近親婚卻還是被禁,我上輩子的認知真的被搞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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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上輩子業障重吧,現在業力引爆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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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限制就要本著社會控制的觀點一起限制;
要自由就要本著基本人權的觀點一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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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做不到的話,立專法已經是最不得已的作法了。畢竟從整個法體系來看,即便立專法還是無法合理說明為何婚姻在近親婚就是控制,在同性婚就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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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反正在愛面前,什麼邏輯什麼體系都是屁。愛都可以拿來發電了,還有什麼是做不到的呢?
----以---下---是---我---的---話---
撇開挺不挺、反不反的立場,單看文章本身,我是覺得挺有道理的。
不是誰的感受多,有這種感受的人多到一個足夠的數量,道理也說得通(我不妨礙誰之類的),就能夠獲得他想要的那種權益,就應該去影響法律的運作跟制定。
至少,他講到了一些我沒想過的面向。
這種東西是這樣的,如果完全跳出"社會控制"的基礎。只要相愛就可以結婚,那婚姻制度除了跨性別之外,也應該要跨血緣跟物種。
在此原則下,同性戀、異性戀、戀物癖(有人娶過一棵大樹)、近親戀(瓊瑤阿姨的男主角老是發現自己相愛的女主角是自己的妹妹)、人獸戀(外國也有跟寵物結婚的案例),也應該一體適用,全面開放才是。
(近親部分,台灣目前是五、六等以內的不能通婚。但實際上,近親通婚,只是表示產生畸型兒的機率很高,不表示一定會出現。
在中國古代很多人為了親上加親,常常是三四等親就結婚了,尤其是皇家皇族,取個堂妹表妹、外甥女,例如漢武帝取自己的表姊、漢惠帝娶自己的外甥女,清朝的皇帝更多都是這樣的。)
但問題是,我不妨礙別人,就表示一定可行嗎?
就如同之前舉過的例子一樣,如果有70%以上的未成年人,認為自己知道自己在幹嘛,也覺得自己的健康自己負責,所以起來要求抗爭,希望保護自己抽菸、喝酒、吸毒與結婚的權力(權益)。
那我們是否也應該直接讓他享有同樣的權力呢?
法律本來就不是用來照顧每個人的感受,是有目的的規範。
不然反托拉斯法,是否也是某種程度上侵害了自由市場經濟呢?(做生意靠的就是手段啊)
蔡康永曾經說過 : 婚姻是異性戀創造出來的工具。
從這裡看,如果相愛是重點,那何必非要劃入婚姻的框架?
如果重點是因為同性戀(或其它種搭配)會影響法律或醫療的權力,這就能針對問題來改善(畢竟在國外都可以指定遺產給寵物了),那又與婚姻何干?
雖然我還是覺得應該先解決同性戀伴侶在法律繼承上或醫療上受到損失,因為不應該因為性向不同,而剝奪了他們繼承跟醫療的權力,那是基本法律權力。(而且,同性戀也有工作也有繳稅,憑甚麼只因為性向而佔人家的便宜,又讓人家的權益受損?)
只是分享這種東西會不會被扣上"反同"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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