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大家除了關注某狂僧的爭論性言論外,還是有人分心關心其他的議題。那就是「通姦罪」將會被除罪化。
先不論現在全世界只有中東國家還有台灣有這個罪刑,(其實說來有點丟臉,因為中東或伊斯蘭國家被認為是沙文主義的國家),也不要盲從的總覺得西方國家的觀念就一定是先進的,是一定要跟從的(那樣就會淪入像廢死議題那樣的窠臼裡),至少我們是可以理性的探討一下這個問題的。
「通姦罪」其實在中國文化中是一個古老的概念。
我們不能因為自以為現代化、進步,而說這是一個“過時”的罪責。
因為它牽涉到的除了「忠誠」、「信任」、「責任」(就是丈夫養不養家,妻子是否盡義務),還包括了現在法律中提到的確保「一夫一妻」的關係。
當然,這是一個很古老的性別歧視,是一種控制欲下的產物。
不論是在中東(或廣泛的伊斯蘭世界)它合法的保衛了男人一夫多妻的權益;它確保男人三妻四妾的同時,卻不允許女人出去拋頭露面的沙文主義世界。
(題外話,宋朝開始確立了對女人的規範,三從四德就是那時候建立的;後來,家中女眷甚至有迴避鈴或避人鈴的小發明,就是女人在頭上插著一隻帶鈴鐺的髮簪,在家中行走,一概男性親屬聽見鈴聲,都要迴避。基本上,像是貓脖子上的鈴鐺……)
進入現代,隨著性別平等的觀念普及與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實行,「通姦罪」變成夫妻都可以提出的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你要堅持提告才能成案,地檢署不會因為你涉嫌通姦就逕行逮捕)。
而現在之所以出現除罪化的聲音,歸根究柢,其實想要展現的是:法律不應該干涉私人的情感領域。
畢竟,你的老公或老婆之所以會去發展另一段感情,只會有兩種原因。
一是你們之間的感情出了問題。二是那個人本身對情感關係的認知就有偏差。
後者是個人問題,不在本篇討論之中,你要去選一個這樣的人做終生伴侶,顯然是眼光的問題,不全是對方的問題;且這兩者,是選擇與互動的問題,都無關於法律問題,也不是法律能管、該管的。
因為從人心向背來說,“劈腿”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不是犯不犯罪的問題。
交往時,可以因為不愛了,而分手愛別人;也有人這段沒斷,又發展另一段,你只能說這樣不道德,但不表示他犯法;相對的,這樣的問題沒有因為從男女朋友進階到夫妻而應該要有所改變。
看到這裡,有人會義正嚴詞的問我:那是否劈腿或背叛另一半就是合法的嗎?
我的回答是:不犯法,雖然等同合法;但不表示這就是應該被允許、合理發生的事。
這就如同:我們應該對老弱婦孺、孕婦傷病等人讓座,但不表示你本來就應該讓座。讓位是一種美德,而不是法律上的硬性規定(就像是上手扶梯時應該向右站,好讓趕時間的人左邊走。這是一種約定俗成,不是規定。)
你肯讓位是一種美德與教養,你不肯讓位,其實也不犯法(就如同,“沒教養”跟好好嚼舌根、小氣、自私一樣是不犯法的)
會這麼問的人其實有一個較基層的想法,那就是:將法律當作是道德的最後底線。
就像是你可以希望你的孩子是個無為的廢人,但不要是個有為的犯人(例如白米炸彈客楊門儒或為了公理正義去衝撞體制)。可以要求他不要犯法,但沒有道德沒關係(有便宜就佔、說話老得罪人、沒警察就闖紅燈、沒人看見就把地上的錢收為己有……)
「將法律當作是道德的最後底線」這種想法是很可悲的。
那意味著道德觀念已經薄弱到無法依靠,只能依靠法律來保障基本權益。
就如同很多的財團,其實就是為富不仁(柯P上任後,這種事情被揭發的更多),但他們沒有犯法啊!
你能接受嗎?
放在這個議題裡,也就是說:你可以不愛我、冷落我、零互動、有家不回、沒性生活、惡言相向;但就是不能發展另一段感情,不然就是犯法…
這個論點奇怪的地方在於:以兩個人的關係而言,我倒認為前六者象徵的是感情慢慢窒息死亡,後者只是必然出現的結果,這常常是前後因果關係。(且前者比後者嚴重百倍)。
而,留下一個不愛你、沒互動的人,以維持一段“合法”的關係,這就感情而言的意義是什麼?
又如果,一段感情裡面,只剩下“合法”這個特點可以憑藉,那這段感情在本質上已經死亡了。
不是嗎?
從某方面來看,若是將劈腿視為是一種情感的轉移,那其實也跟賣淫一樣,其實沒有受害者。(因為賣淫是你情我願的交易,沒有加害者;而劈腿是他不愛妳,改愛別人的行為;這也很難界定是誰受害,如果他總是被你精神虐待,才轉移呢?這樣一來,原本的加害者,合法;受害者反而犯了法)
如果另一方主張的是自己在婚姻關係上的權力受損;但他還是妳的老公或老婆,還是會回家洗碗煮飯、賺錢養家,盡婚姻上的義務;那他也不全算是折損了家庭功能。(且,你損失的是一個愛你的人,而不只是折損一個法理上的伴侶,因為他可能不愛你了。對我來說,這個問題可比通姦更嚴重,因為不愛我是因,通姦才是最後的結果。)
我不鼓勵大家劈腿,也不主張劈腿本身是合法的行為。
但我認為大家應該著眼的是:如何經營與溝通。
而不是嫁給一個人之後,可以享有哪些法律保障或權益,不然那跟 “假結婚真賣淫”又有什麼差異?
所以,我支持通姦的除罪化,不是覺得這件事應該合法;而是認為,我們應該關注的是這件事的發生跟背後意義,不是怎麼控管。因為法官不該管你們之間的感情,他也管不了。
(就像是離婚官司中,如果只是常常晚歸、不洗碗、不打掃、不敬公婆、平常不講話之類的,法官不會認為這段婚姻有不可彌補的瑕疵,也不會因此判離)
而且,放眼望去,真的通姦罪成立被判刑的案子又有多少?還是撤案的、被私下圓掉的居多啦。
畢竟,面對一個不愛了的人,你告贏他,讓第三者被判刑,又能贏得什麼呢?
沒有。只是三敗俱傷而已。
其實,這個問題很複雜,怎麼才是對的,不好說;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簡單到法律就可以解決。
而且我們也沒必要用法律去強留一個不愛你,但是守法的人。
這一點意義也沒有,是吧?
先不論現在全世界只有中東國家還有台灣有這個罪刑,(其實說來有點丟臉,因為中東或伊斯蘭國家被認為是沙文主義的國家),也不要盲從的總覺得西方國家的觀念就一定是先進的,是一定要跟從的(那樣就會淪入像廢死議題那樣的窠臼裡),至少我們是可以理性的探討一下這個問題的。
「通姦罪」其實在中國文化中是一個古老的概念。
我們不能因為自以為現代化、進步,而說這是一個“過時”的罪責。
因為它牽涉到的除了「忠誠」、「信任」、「責任」(就是丈夫養不養家,妻子是否盡義務),還包括了現在法律中提到的確保「一夫一妻」的關係。
當然,這是一個很古老的性別歧視,是一種控制欲下的產物。
不論是在中東(或廣泛的伊斯蘭世界)它合法的保衛了男人一夫多妻的權益;它確保男人三妻四妾的同時,卻不允許女人出去拋頭露面的沙文主義世界。
(題外話,宋朝開始確立了對女人的規範,三從四德就是那時候建立的;後來,家中女眷甚至有迴避鈴或避人鈴的小發明,就是女人在頭上插著一隻帶鈴鐺的髮簪,在家中行走,一概男性親屬聽見鈴聲,都要迴避。基本上,像是貓脖子上的鈴鐺……)
進入現代,隨著性別平等的觀念普及與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實行,「通姦罪」變成夫妻都可以提出的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你要堅持提告才能成案,地檢署不會因為你涉嫌通姦就逕行逮捕)。
而現在之所以出現除罪化的聲音,歸根究柢,其實想要展現的是:法律不應該干涉私人的情感領域。
畢竟,你的老公或老婆之所以會去發展另一段感情,只會有兩種原因。
一是你們之間的感情出了問題。二是那個人本身對情感關係的認知就有偏差。
後者是個人問題,不在本篇討論之中,你要去選一個這樣的人做終生伴侶,顯然是眼光的問題,不全是對方的問題;且這兩者,是選擇與互動的問題,都無關於法律問題,也不是法律能管、該管的。
因為從人心向背來說,“劈腿”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不是犯不犯罪的問題。
交往時,可以因為不愛了,而分手愛別人;也有人這段沒斷,又發展另一段,你只能說這樣不道德,但不表示他犯法;相對的,這樣的問題沒有因為從男女朋友進階到夫妻而應該要有所改變。
看到這裡,有人會義正嚴詞的問我:那是否劈腿或背叛另一半就是合法的嗎?
我的回答是:不犯法,雖然等同合法;但不表示這就是應該被允許、合理發生的事。
這就如同:我們應該對老弱婦孺、孕婦傷病等人讓座,但不表示你本來就應該讓座。讓位是一種美德,而不是法律上的硬性規定(就像是上手扶梯時應該向右站,好讓趕時間的人左邊走。這是一種約定俗成,不是規定。)
你肯讓位是一種美德與教養,你不肯讓位,其實也不犯法(就如同,“沒教養”跟好好嚼舌根、小氣、自私一樣是不犯法的)
會這麼問的人其實有一個較基層的想法,那就是:將法律當作是道德的最後底線。
就像是你可以希望你的孩子是個無為的廢人,但不要是個有為的犯人(例如白米炸彈客楊門儒或為了公理正義去衝撞體制)。可以要求他不要犯法,但沒有道德沒關係(有便宜就佔、說話老得罪人、沒警察就闖紅燈、沒人看見就把地上的錢收為己有……)
「將法律當作是道德的最後底線」這種想法是很可悲的。
那意味著道德觀念已經薄弱到無法依靠,只能依靠法律來保障基本權益。
就如同很多的財團,其實就是為富不仁(柯P上任後,這種事情被揭發的更多),但他們沒有犯法啊!
你能接受嗎?
放在這個議題裡,也就是說:你可以不愛我、冷落我、零互動、有家不回、沒性生活、惡言相向;但就是不能發展另一段感情,不然就是犯法…
這個論點奇怪的地方在於:以兩個人的關係而言,我倒認為前六者象徵的是感情慢慢窒息死亡,後者只是必然出現的結果,這常常是前後因果關係。(且前者比後者嚴重百倍)。
而,留下一個不愛你、沒互動的人,以維持一段“合法”的關係,這就感情而言的意義是什麼?
又如果,一段感情裡面,只剩下“合法”這個特點可以憑藉,那這段感情在本質上已經死亡了。
不是嗎?
從某方面來看,若是將劈腿視為是一種情感的轉移,那其實也跟賣淫一樣,其實沒有受害者。(因為賣淫是你情我願的交易,沒有加害者;而劈腿是他不愛妳,改愛別人的行為;這也很難界定是誰受害,如果他總是被你精神虐待,才轉移呢?這樣一來,原本的加害者,合法;受害者反而犯了法)
如果另一方主張的是自己在婚姻關係上的權力受損;但他還是妳的老公或老婆,還是會回家洗碗煮飯、賺錢養家,盡婚姻上的義務;那他也不全算是折損了家庭功能。(且,你損失的是一個愛你的人,而不只是折損一個法理上的伴侶,因為他可能不愛你了。對我來說,這個問題可比通姦更嚴重,因為不愛我是因,通姦才是最後的結果。)
我不鼓勵大家劈腿,也不主張劈腿本身是合法的行為。
但我認為大家應該著眼的是:如何經營與溝通。
而不是嫁給一個人之後,可以享有哪些法律保障或權益,不然那跟 “假結婚真賣淫”又有什麼差異?
所以,我支持通姦的除罪化,不是覺得這件事應該合法;而是認為,我們應該關注的是這件事的發生跟背後意義,不是怎麼控管。因為法官不該管你們之間的感情,他也管不了。
(就像是離婚官司中,如果只是常常晚歸、不洗碗、不打掃、不敬公婆、平常不講話之類的,法官不會認為這段婚姻有不可彌補的瑕疵,也不會因此判離)
而且,放眼望去,真的通姦罪成立被判刑的案子又有多少?還是撤案的、被私下圓掉的居多啦。
畢竟,面對一個不愛了的人,你告贏他,讓第三者被判刑,又能贏得什麼呢?
沒有。只是三敗俱傷而已。
其實,這個問題很複雜,怎麼才是對的,不好說;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簡單到法律就可以解決。
而且我們也沒必要用法律去強留一個不愛你,但是守法的人。
這一點意義也沒有,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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